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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看不良信息违法吗

来源:频培教育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一般不属于违法行为,但既然能够认识到浏览不良网站的危害性,今后就应当克服这种不良习惯,把注意力转移到其他健康的文娱活动中去。单纯地独自观看行为,因为不会对他人和社会造成不良的影响和危害。所以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制的范围,但如果对淫秽信息通过网络进行下载、刻录光盘、复制优盘等方式进行复制,则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属于违法复制淫秽物品行为,将被予以拘留或罚款。如果是行为人一个人独自观看或者和女朋友、配偶一起观看,这种情况是属于满足自己需要的私密行为,并不明显违法。但行为人如与同学、朋友或同事一起观看,那就涉嫌违法,属于组织播放淫秽制品的行为。情节严重的,涉嫌构成传播淫秽物品罪或者组织播放淫秽音像制品罪。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六十 制作、运输、复制、出售、出租淫秽的书刊、图片、影片、音像制品等淫秽物品或者利用计算机信息网络、电话以及其他通讯工具传播淫秽信息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第六十九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并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一)组织播放淫秽音像的;(二)组织或者进行淫秽表演的;(三)参与聚众淫乱活动的。明知他人从事前款活动,为其提供条件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促进互联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法律依据:《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不正当且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网上传播不良信息违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网上传播不良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精神损失等,同时可对侵害人予以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1种观点: 法律分析:网上传播不良信息违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当中规定的内容可以得知,网上传播不良信息属于违法行为,侵犯了他人的隐私权,被侵权人可以请求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精神损失等,同时可对侵害人予以治安处罚。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八十二条 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财产损失的,按照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或者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赔偿;被侵权人因此受到的损失以及侵权人因此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被侵权人和侵权人就赔偿数额协商不一致,向人民提起诉讼的,由人民根据实际情况确定赔偿数额。

第2种观点: 法律分析:为促进互联息服务提供商加强自律,遏制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通过互联网传播,推动互联网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特制订本规范。法律依据:《互联网站禁止传播淫秽、色情等不良信息自律规范》第二条 互联网站不得登载和传播淫秽、色情等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禁止的不良信息内容。第三条 淫秽信息是指在整体上宣扬淫秽行为,具有下列内容之一,挑动人们性欲,导致普通人腐化、堕落,而又没有艺术或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包括:1、淫亵性地具体描写性行为、性交及其心理感受;2、宣扬色情淫荡形象;3、淫亵性地描述或者传授性技巧;4、具体描写乱伦、强奸及其他性犯罪的手段、过程或者细节,可能诱发犯罪的;5、具体描写少年儿童的性行为;6、淫亵性地具体描写不正当且性变态行为,以及具体描写与性变态有关的暴力、虐待、侮辱行为;7、其他令普通人不能容忍的对性行为淫亵性描写。第四条 色情信息是指在整体上不是淫秽的,但其中一部分有第三条中1至7的内容,对普通人特别是未成年人的身心健康有毒害,缺乏艺术价值或者科学价值的文字、图片、音频、视频等信息内容。第五条 互联网站从事登载新闻信息、电子公告服务以及移动电信增值服务等业务,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审批或备案手续,取得合法资格;新闻信息应来源于具有向互联网站提供新闻信息资质的媒体或其他合法的内容提供商。第六条 不渲染、不集中展现关于性暴力、性犯罪、性绯闻等新闻信息;此类内容须严格控制数量,并不得在多个频道或栏目同时登载。登载这类新闻信息,应有利于弘扬社会正气和维护社会公德,确保导向正确。第七条 登载有关医学医疗、生理卫生、婚姻家庭、人体艺术和与此相关的自然、社会科学信息内容,应建立信息内容的审核制度,做到内容健康、科学,来源合法、可靠。

第3种观点: 法律分析:属于违法,但是不犯罪。不会受到刑罚或者治安处罚。只能进行警告。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六十四条 传播淫秽的书刊、影片、音像、图片或者其他淫秽物品,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向不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传播淫秽物品的,从重处罚。  第三百六十六条 单位犯本节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三百六十四条、第三百六十五条规定之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各该条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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