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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执行中有关期限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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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确定案件承办人的期限:7日内

(1)执行立案后,应根据工作的需要和实际情况,在立案后7日内确定案件承办人。

(2)承办人员确定后,要以适应的方式及时通知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当事人可以根据法律的规定,对符合回避条件的法官提出申请回避。

2、开始执行的期限:3日内。

(1)应当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通知被执行人按照有关规定申报财产,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2)被执行人在指定的履行期间内有转移、隐匿、变卖、毁损财产等情形的,人民在获悉后应当立即采取控制性执行措施。

(3)承办人收到案件材料后,经审查认为情况紧急、需立即采取执行措施的,经批准后可立即采取相应的执行措施。

3、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执行线索的期限:3日内。

(1)根据法律的规定,当事人对自己的主张有责任和义务提供证据。

(2)在执行案件过程中,执行应当根据这一规定,在收到案件材料后3日内通知申请执行人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对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的,要承担对自己举证不利的责任。

4、执行人员查证申请执行人举证线索的期限:5日内;

(1)人民依职权调查的期限:10日内。

(2)执行人提供了明确、具体的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后5日内进行查证、核实。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予以核查。

(3)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或者提供财产状况或财产线索确有困难,需人民进行调查的,承办人应当在申请执行人提出调查申请后10日内启动调查程序。

(4)根据案件具体情况,承办人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完成对被执行人收入、银行存款、有价证券、不动产、车辆、机器设备、知识产权、对外投资权益及收益、到期债权等资产状况的调查。

5、确定评估、拍卖机构的期限:10日内。

执行过程中,根据案情的进展,对被执行财产需要实施评估、拍卖措施的,承办人应当在10日内通过一定的方式完成评估、拍卖机构的遴选。

6、发出协助执行通知的期限:5日内。

执行中涉及不动产、特定动产及其它财产需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承办人应当在5日内向有关登记机关送达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机关应当根据的指定期限,完成协助执行义务。

7、审查执行异议的期限:15日;办理完毕的期限:1个月。

(1)在收到执行异议后,承办人应当在收到异议材料及执行案卷后15日内提出审查处理意见。

(2)执行异议的审查,人民一般应当在1个月内办理完毕。需延长期限的,承办人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日内提出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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